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李丁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李丁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丁文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經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被告另案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通緝,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