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被告甲○○具保人 許曉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許曉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許曉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陶亞琴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