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黃韻如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八十三公里八百公尺處,為新竹縣境湖口鄉境內,有地圖影本一紙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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