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五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基祥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羈押期間,母親病重,急需聲請人照顧,以全孝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應行停止羈押之要件不合,又其主張理由,經本院於該案件調查結果,認聲請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