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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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倉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倉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倉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倉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103年7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5月3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