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鴻傑前於95年間因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上訴,嗣又撤回上訴因而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①罪);於95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案經上訴,由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②罪);於95年間因侵占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埔刑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③罪);於96年間因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④罪);於96年間因過失致死、肇事逃逸、誣告等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年6月、6月,又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1年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以下簡稱該些罪為第⑤、⑥、⑦罪);於96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⑧罪),以上第①、②、⑤、⑥、⑦、⑧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以上第③、④罪經本院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後,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0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85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