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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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育承
被 告 范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