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林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花簡字第3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9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 林璟淮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璟淮前就讀四維高中及大漢技術學
院時,邀同訴外人 林文良 (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148,999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始,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5年
8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5年9月1日。詎林璟淮自民國96年7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4,68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
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宜萱為連帶保證人林文良
之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自應於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查詢單、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放款借據及撥款通知書、臺灣銀行基
本放款利率及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本院公文影本等件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年息)│逾期違約金│
││├──────┬────┼──────┬────────┤
│││起訖日│利率│起訖日│利率│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逾期利率│
│1│4,367│自96年9月1日│6.656%│自96年10月2│10%;逾期6個月以│
│││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止│,按上開逾期利率│
││││││20%計算│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逾期利率│
│2│28,680│自96年9月1日│6.656%│自96年10月2│10%;逾期6個月以│
│││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止│,按上開逾期利率│
││││││20%計算│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逾期利率│
│3│28,680│自96年9月1日│6.656%│自96年10月2│10%;逾期6個月以│
│││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止│,按上開逾期利率│
││││││20%計算│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逾期利率│
│4│28,680│自96年9月1日│6.656%│自96年10月2│10%;逾期6個月以│
│││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止│,按上開逾期利率│
││││││20%計算│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逾期利率│
│5│34,279│自96年9月1日│6.656%│自96年10月2│10%;逾期6個月以│
│││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上者,就超過部分│
│││││止│,按上開逾期利率│
││││││20%計算│
├──┼────┼──────┼────┼──────┼────────┤
│合計│124,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