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756號
原   告 陽光之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鐘明
訴訟代理人  沙江雄
被   告  徐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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