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下同)92年11月8日起至92年1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