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張吉雄
原告與被告家聯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家聯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