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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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張吉雄
原告與被告家聯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家聯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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