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第四號
聲請人吳正
甲○○代理人 饒龍喜 右聲請人請求表示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証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証明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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