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即
被 告 萬里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祟
相對人即
被 告 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
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
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以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爰依職權
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列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
)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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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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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