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案件案號: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被訴強盜等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二十元及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被告乙○○被訴刑事訴訟案件,即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五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乙○○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請求,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豐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