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