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81萬1981元((土地121萬0462元+建物41萬3500元)/2=81萬1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外,其餘34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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