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德 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
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00元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被上訴人
即原告所持有之權利範圍,以102年1月公告現值為24,600元/㎡
面積43㎡6分之1=176,300元),準此,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2,820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