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沙簡上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沙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代表人 陳蔡分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五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五二號),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為陳蔡分,有卷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可稽,而前開上訴狀卻由同案被告乙○○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提起上訴,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藉符程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裕仁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