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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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即視為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即視為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即視為上訴人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本院桃園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桃簡第一二九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二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文衍正~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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