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俊蘭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居住於如當事人欄所載處所,惟本院依該址囑託外交部為送達,業經外交部函覆因地址不詳而遭退件等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