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
黃俊達 莊信泰 聲請人即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甲○○、乙○○、丙○○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丙○○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甲○○、乙○○、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