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賢宗 律師
陳由銓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