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五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