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三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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