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貴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五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
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南郭小段四七一之三地號,面積0.0七四六公頃
,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八0之土地,及其上建號七四八四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
彰化市○○路○段○○○巷○號三樓之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建號七四八九號,
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一二,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為節稅緣故借用媳婦 盧珮青 名義登記。詎盧
珮青私自處分系爭不動產,持向第七商業銀行抵押借款。原告為確保權益,於民
國八十八年四月間就系爭不動產向貴院聲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強制執行,另訴請
盧珮青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嗣該民事訴訟,經貴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
第九三四號判決命盧珮青應將系爭不動產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