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