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0號原告甲○○
80號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6年度救字第17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28號、本院96年度救更字第
3號),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該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0,500元。從而,原告於本件訴訟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50,5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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