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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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動賭博機具1台含IC板1塊、新臺幣1,630元,係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