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民國97年5月19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97年5月29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 爰依 首揭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