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明提示日,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7日補正陳報狀,其內容仍載明迄未持本票向債務人為提示,如同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