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債權人 林宜樺 上列債權人林宜樺因與債務人宏其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宜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BS0000000票據背面之背書人 陳韋志 簽章影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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