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金順昌老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被告廣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榮英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關於 黃張華 以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成立之代工契約及二車輛買賣契約是否得原告本人之同意乙節,認有部分應再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到院,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㈠請被告說明原告公司係由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等方式同意
黃張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兩造締結代工合約、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G-6992號等二車輛之買賣契約,並請提出佐證證據。
㈡請兩造說明兩造間於106年6月28日就上開二車輛締結買賣契約之時,該二車輛之市價為若干元,及提出佐證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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