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余美宜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被告 陳上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6條已約明,兩造如因系爭契約涉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後,兩造均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核無不合,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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