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李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 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