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玥彤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或到期日)1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建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1,064,445元CS0000000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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