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柏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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