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伯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65、8900、11798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247號),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