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億名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代理人 陳惠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億名偉有限公司228,635元CDA0000000112年1月15日2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億名偉有限公司228,635元CDA0000000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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