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靜敏
洪盛裕共同選任辯護人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 律師 蘇淯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靜敏、洪盛裕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告訴人 楊婉汝 、 楊昆城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被告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