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49號原告 許雅婷 被告 洪越雯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