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王順發
陳烱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1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499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順發、陳烱宏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順發、陳烱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14日凌晨1時54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0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