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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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4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周楷然
HODGSONJOSEPHDANIEL(加拿大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2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244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楷然、HODGSONJOSEPHDANIEL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楷然、HODGSONJOSEPHDANIEL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22日凌晨1時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敦化北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