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4號
原 告 盧昭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24,68
3元部分不存在。」原告於附表中主張之已還款金額分別為420,
285元及365,465元,並請求確認此部分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應為785,75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1,330元,尚應補繳7,26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