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權
游秀慈吳梓銘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1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皮帶壹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二六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帳號a0000000號,刊登拍賣仿冒LV商標皮帶,為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以新臺幣630元應買,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嗣後收到賣方郵寄之仿冒LV商標皮帶1條,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以經查無實證,而予行政簽結。
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皮帶1條(101年度保管字第15
26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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