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二)字第732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中K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三二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胡紹寧 洪健樺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