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造文書罪,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聲請書誤寫為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0825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