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盜匪等罪,被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在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又二十六日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0843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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