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甲○○(即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2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1年度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其就任「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曾分別依本院91年度聲字第1101號、92年度聲字第240號、92年度聲字第1171號、93年度聲字第379號、93年度聲字第1655號、94年度聲字第313號、94年度聲字第1524號、95年度聲字第284號、95年度聲字第1775號、96年度聲字第505號、96年度聲字第2068號、97年度聲字第386號、97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延展清算完結期日至98年2月14日止,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影本可稽。聲請人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