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 王全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4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進行訴訟遲緩,或 於曉諭 發問態度欠佳,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93年度台抗字第266號及100年度台抗字第83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⑴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37條定有明文。是被聲請迴避法官,在該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除有但書或急迫情形為必要處分外,被聲請迴避法官應停止訴訟程序,自不得再參與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原訴訟之裁判。
⑵本件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原告前於107年5月30日聲請臺北
地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迴避,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56號聲請迴避案審理,聲請人對聲請迴避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後審理終結前,竟仍以審判長參與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訴訟程序及裁判,以原審裁定認聲請人所提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對於107年5月9日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裁定提出之抗告。
於原告聲請迴避事件尚未終結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參與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訴訟程序以原審裁定駁回原告上開抗告之情,足以顯現客觀上為不公平之審判者之事實,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原告聲請臺北地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迴避。
⑶本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參與105年度訴字第4431
號訴訟程序以原審裁定駁回原告上開抗告職權行使明顯介入影響民事訴訟偏頗被告及追加被告,嚴重違反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進行、辯論、處分權等基本原則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7年5月30日提出「民事聲請審判長迴避暨異議、抗告狀」,之後係由受命法官依法進行處理,亦即將聲請迴避部分送分案件,以及通知原告所提出抗告之部分係不得抗告,而民事第一庭審判長並未參與該部分事務之處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卷宗,並有原告之「民事聲請審判長迴避暨異議、抗告狀」、受命法官審理單、受命法官107年6月4日通知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主張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7條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其次,不得抗告之裁定於裁定時即已確定,本來就不會有訴訟程序之進行,而以通知函告知不得抗告之情形,亦非屬訴訟程序之進行,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37條之違反;再者,民事訴訟法第37條本有例外情形之明文規定,而為訴訟指揮或裁判,依照上揭最高法院之意旨,縱使因為致當事人一造不利而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亦非得以據為聲請迴避原因,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顯非有據;是聲請人前揭主張核屬聲請人主觀上疑審判長有偏頗之虞,並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認審判長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尚非屬得執為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此外,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系爭事件之審判長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事實存在,自難認審判長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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