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七)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二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
徐南城 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三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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